教學發展組
Teaching and Learning Development Section
學生教學評量經教務處課務組統計結果後,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成績低於65分之授課教師(以下稱受輔導對象,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除外),須參與教務處教學發展組辦理之研討及輔導活動,實施方式與流程由該組訂定,實施結果須經系(科、學位學程)主任、院長簽章後,呈教務長核定。 兼任教師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成績低於65分者,得不續聘;若各系(科、學位學程)評估後仍續聘者,其輔導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