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備資源

弘光科技大學教學發展中心

器具、圖書、教材及空間借用原則

102年10月02日第16次中心會議討論通過
102年10月30日第18次中心會議討論修訂

一、  本原則所稱之器具包括數位攝影機、腳架、單槍投影機、平板電腦、麥克風、紅外線掃描器、筆記型電腦、簡報筆等設備,提供教職員生作為教學、研究及會議使用之各種輔助器具;空間則是包括B棟206團體諮詢輔導室、個別諮詢輔導室及多媒體拍攝室與幕後剪輯室。

二、  短期借用規則:

(一) 請於使用當日或使用前1日至教學發展中心領取器具及填寫借用單(學生需壓證件)。

(二)  逾期歸還超過2次或無遵守以下之規則者,即停止該申請人之借用資格。

1.數位攝影機、腳架:

(1) 借用日期:至多2天。

(2) DV為硬碟式,歸還時請務必清除個人拍攝之內容。

2.平板電腦:

(1) 借用日期:至多3天。

(2) 煩請自行將資料上傳,待使用完畢後需刪除資料,並交由教學發展中心助理做一致性檢查與系統還原動作。

3.投影機、麥克風、紅外線掃描器、筆電、簡報筆等其他設備:

(1) 當日借用限當日歸還。

(2) 非公務用恕不出借。

4.圖書及教材:借用日期至多1個月。

5.空間:

(1) 請於使用當日或使用前數日預約。

(2) 請於借用日當日至教學發展中心領取鑰匙,並填寫借用單。

(3) 使用完畢後,請將環境清理乾淨,並將所有電源關閉。 

三、  借用器具皆須登記姓名、單位、聯絡電話、日期、品名、數量與借用事宜。學生證件需交給管理員,俟器具歸還後准予領回。

四、  續借說明:

  1. 請於到期日前辦理相關程序(至教學發展中心再次填寫借用單,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歸還日期)。
  2. 下列情形不能辦理續借:

(1) 借用期限已逾期。

(2) 已有單位預約借用。

(3) 已經續借過一次,不得重複續借。

五、 長期借用規則:須填寫「財產長期借用保管單」,並負保管責任。借用期限最長為3個月,到期後若欲續借,請至教學發展中心再次填寫借用單,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歸還日期。

六、 損壞或遺失賠償:

(一)借出器具如有損壞,借用者須負責維修(費用由借用者負責)。

(二)若財產因借用者保管疏忽而遺失,須負賠償責任。(照價賠償或以相同產品償還)。

七、 本辦法經教學發展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